11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司司长焦雅辉就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解答,明确了接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可以不互认,重新进行检查的六种情形。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
焦雅辉指出,检查检验结果会因患者的生理代谢和病情发展而发生变化,这是影响互认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血小板的代谢周期为8到12天,在此周期内进行的检查结果可以互认,但超过这一周期则可能需要重新检查。此外,不同设备和试剂的参数差异、设备运行维护以及实验室管理水平的不一致,也会影响检查结果的互认。
为了确保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制度设计时明确了“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营造适宜制度环境为重点,以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以便利患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互认原则,尊重疾病诊疗的客观规律,尊重医生的临床决策权。
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也明确了接诊医师根据诊疗的需要,可以对相关的项目进行重新检查的6种情形,即不能互认的六种情形。
这六种情形包括:
一、因为病情变化,相关的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相关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比较快的。
三、相关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比如手术、输血这些重大的措施采取之前需要做的。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的情况下,这时候以抢救生命为第一要务,需要尽快根据检查检验结果,采取相关处置治疗措施。
五、涉及司法、伤残、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需要重复检查的情形。
焦雅辉提示,在以上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以争取患者的理解和支持。